中国社会公益在线 产经前沿 以案释法 :莱阳市春露农资经销处涉嫌生产经营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肥、农药案

以案释法 :莱阳市春露农资经销处涉嫌生产经营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肥、农药案

中国产经新闻—产经在线讯:(通讯员/ 张雨宸 束庆三)

近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经销处检查时,发现该经销处自行生产并销售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红浪®敌草快、袋春甘露®中微量多元素等农药及化肥,涉案货值14.647万元,违法所得共计7716.4元。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该经销处的经营者明知其生产、经营的化肥、农药厂名厂址系伪造、冒用,为了提高经营利润,仍然大量生产、购进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财物以及罚款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化肥、农药,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从严惩处。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冒用厂名、厂址化肥货值金额极大,涉及范围极广。且违法行为包括了从原材料购进、成品生产到大范围销售的全过程,该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制售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违法行为,有力地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进一步维护了粮食安全及农民财产安全。(完)

编辑:张雨宸

审核:崔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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