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下午,山东省德州市首例袭警罪案当庭正式宣判: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收以袭警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是自2021年3月1日袭警罪正式设立以来,德州市第一例袭警罪判决案例。
2021年3月9日21时许,临邑县公安局组织开展城区治安巡逻,特巡警大队三名巡逻队员巡逻至城区永兴大街东段时,发现一辆白色斯威牌汽车停放在道路中央,遂上前盘问,发现驾驶员王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期间,乘车人陈某收对巡逻队员辱骂殴打,并持手机将其中一名巡逻队员面部砸伤。随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收、王某抓获。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了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袭警罪的确定,可以有效打击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对构建法治社会、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