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安交警直属五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3月2日上午11时15分许在陵城区沿河路田家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轿车发生碰撞,其中一辆车发生侧翻,有人员受伤,已经被送往医院治疗,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在现场,民警找到了双方驾驶员,其中侧翻的轿车驾驶员从刚才的一幕中被吓的惊魂未定,民警询问驾驶员是否有必要到医院检查,驾驶员称没有事,在现场配合民警的调查。
经了解,发生侧翻的车辆驾驶员闫某最近刚买了这辆新车,事发前带着妻子从乐陵老家驾车到德州市车管所挂牌的路上,在经过路口时没有注意到前方车辆左转弯,准备从前车的左侧超车过路口,结果正好撞在了前车的左侧位置,然后车辆失控发生了侧翻。
在这起事故中,闫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规定,确定驾驶员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