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州农商行)因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等5项违法行为,被罚款59万元。当季度被处罚的还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处罚理由是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6万元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6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德州农商行警告,并处59万元罚款。同时,时任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李国永因对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和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排除理由不合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于同日处3.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