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乐陵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文中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临邑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郑某红贪污、受贿一案。
近日,关于临邑县原副县长贪污受贿一案犯罪细节曝光。
贪污情况
2014年1月份,郑某红利用担任临邑县理合务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处理公务费用为名,虚列德惠河坝整平工程项目,套取公款人民币122360元;
通过虚增河沟清淤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231260元,两套取款项共计35万余元,均据为己有。
受贿情况
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郑某红利用担任临邑县理合务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方面为临邑东方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期间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6000元,据为己有。
在2013年至2016年12月,郑某红利用担任临邑县理合务镇党委书记、林子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某工程承包商在理合务镇、林子镇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先后分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526425元,据为己有。
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郑某红利用担任临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推进临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项目建设临时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上提供帮助。
为济南君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临邑职专会计软件采购项目提供帮助。2020年7月11日,通过其弟收受该公司销售代理程某给予的人民币80000元,据为己有。
为他人承揽临邑职专操场塑胶跑道、草坪等土建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当事人给予的人民币380000元,据为己有。
郑某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某红应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人民币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四十八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