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经新闻—产经在线讯:(通讯员/张雨宸)
近日,烟台中时柏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刘海燕老师做客中志协烟台办,为大家带来“企业、高净值个人财税安全筹划及财税合规”专题。
刘海燕首先介绍了金税四期财税监管环境的新变化,即我国税务监管系统从金税一期的“以账查税”,到金税二期“以票管税”,金税三期的“以数管税”,即将发展成金税四期的“以数治税”迭代。并从大数据下的税务稽查算法、不动产信息跨部门共享、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稽查重点等方面介绍了金税四期的上线后的税务新时代。
针对爱心企业大额捐赠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她举例:某企业王老板今年赚了320万的利润,但是企业所得税就得交80万,王老板本人平时热衷于公益慈善事业,就捐了20万给中华志愿者协会,然后捐完款之后呢,他320万的利润就变成了300万的利润。按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只需要交22.5万即可。也就是说,原来要交80万的一个企业所得税,现在只需要交22.5万,再加上20多万的捐款,一下就省了30多万,等同企业纯利润增加30多万。
刘海燕说,我们常说的公益捐赠“抵税”,实际上捐赠额“抵”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比如张总2022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为40万元,减除费用为6万元,三险一金为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5万元,无其他扣减项目。张总于2019年12月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中华志愿者协会捐赠款项5万元。先核算整体最高公益捐赠扣除限额 =(40-6-3-5)* 30% =7.8万元,张总实际捐赠金额为5万元,不超过该额度上限则可以全额扣除。
因此,张总在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公益捐赠支出 =(40-6-3-5)- 5 = 21万元,按照税率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21万 * 20% – 16920 = 25080元;
捐赠后税后所得 = 40万 – 5万 -25080 = 324920元。
假设张总不捐赠的情况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6万 * 20% – 16920 = 35080元;
税后所得= 40万 – 35080 = 364920元。
对比上述捐赠和不捐赠的税后所得,我们可以发现,张总捐赠了5万元,但捐赠后税后所得仅少了4万元(364920-324920)。这就是大家所说的“抵税”效果。
刘海燕同时补充,不论爱心企业还是爱心人士个人,如果采取了更为合适的捐赠模式,实际所得还有可能超出税后所得,针对个案可以具体分析。
刘海燕认为,在共同富裕被提出之后有一个新的概念也出现了,那就是三次分配,就是先富的群体拿出一部分资金来用在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给予有帮助的人。作为一个生活的强者对弱者给予关怀是必要的责任。这是为何要做慈善,并不是只有你亏欠别人什么才需要对别人好的。现在提出来了三次分配的概念,似乎很好的反映了这个问题,特别是现在先富起来这批人,这批先富起来的人并不是无缘无故富的,虽然这其中有个人的努力奋斗,但个人的努力奋斗即使再努力,一定有不少成本是占用了更大更多的社会成本的,而这也是要求先富做慈善的一个理由。
作为烟台企业的“智囊团”,烟台中时柏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于2019年,主要产品《财务外包》、《税务筹划》、《股权节税》、《上市前财税规范》的培训、咨询、顾问,擅长为企业、高净值个人做财税安全筹划;不动产转移节税;商业模式重塑节税;擅长股权设计、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风险隔离、老板财富安全传承;擅长乱账整理、两账合一、财务管理升级;擅长投资人引入前的企业估值、财务尽调、并购重组、上市财税合规、历史原罪化解、股份制改造、股债融资、对赌协议的财税与法律设计、融资计划书 ;提供”全流程、陪伴式”财税解决方案及落地实施服务,帮助企业发现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并以专业解决客户的难题作该司的价值所在。
附1: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相关条款:
1、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3、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4、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5、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6、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7、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8、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完)
编辑:张雨宸
审核:崔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