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开发区一在售项目,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德市监罚【2021】F002号。
违法事实显示:
违规一:当事方在该项目宣传画册中,以“XXXX项目”到太阳谷、减河湿地公园、市政府、高铁站、澳德乐、董子文化街、岔河风景区、德州体育中心、植物园、百货大楼、万亩桃园等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
违规二:当事方利用大型广告牌、宣传彩页、微信公众号,发布“15%超低公摊”等内容的广告,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具有一定的实质性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最终,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其处罚如下:
① 罚款 49.73万元;
② 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