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经新闻产经在线讯:(曲成果 通讯员/李文超 )
“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应设尽设、逢进必扫、逢扫必验,是当前每位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7月19日以来,烟台高新公安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对辖区部分经营场所开展了督导检查工作,发现部分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
1.7月19日,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中海国际社区“果儿鲜”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银海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张某丹警告行政处罚。
2.7月19日,烟台市高新区姜格庄金山前村“金山前商店”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姜格庄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于某兰警告行政处罚。
3.7月22日,烟台高新区“烟开超市”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马山寨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王某发警告行政处罚。
- 7月22日,烟台市高新区“瑞卡龙健身房”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马山寨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沙某凯警告行政处罚。
- 7月22日,烟台高新区桂山路“莱家购”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高某警告行政处罚。
- 7月22日,烟台高新区桂山路“八零后特色炒鸡店”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仝某刚警告行政处罚。
- 7月23日,烟台市高新区“沪上阿姨店铺”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马山寨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孙某铭警告行政处罚。
- 7月23日,烟台高新区海天路“琦琦便利店”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黄某龙警告行政处罚。
- 9.7月23日,烟台高新区海天路“我家百货”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吕某玲警告行政处罚。
- 7月24日,烟台高新区“于师傅拉面馆”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马山寨海岸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刘某杰警告行政处罚。
- 7月24日,烟台高新区海兴路“12345便利店”未按规定对进店顾客进行“场所码”扫码登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负责人冯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类单位未按照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拟稿:烟台高新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李文超
审核:烟台高新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 孔凡昀
责任编辑:曲成果